学会章程

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英文名:URBAN PLANNING SOCIETY OF SHANXI。缩写UPSSX。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学会是由山西省内规划建设行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凝聚广大规划、建设科技工作者、技术机构、行业企业,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围绕区域与城市发展、国土空间规划与实施治理、城乡建设与城市更新、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建筑设计与市政工程等规划建设领域(以下简称“规划建设领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及有关活动,举办专业考察,传播推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先进技术,提高山西省城市规划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水平,为山西省城市发展和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引进。围绕规划建设领域研究探索发展规律、开展学术交流,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与建设实践;

(二)推动多方位技术服务合作。加强学会与政府、技术机构、行业企业广泛合作,组织会员单位为政府和相关单位提供规划建设领域的政策服务、技术服务和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建设山西规划建设智库服务平台和技术链服务平台(简称“双平台”),探索“空间+”技术服务体系;

(三)推动专业学科发展和多学科融合建设。推动规划建设领域相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开展多学科交流合作和融合发展,服务山西规划建设;

(四)先进技术和建设成果推广。总结各地城镇化发展、城市更新建设、国土整治与乡村建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筑与市政工程、数智化应用等方面的优秀实践;推广规划建设领域的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典型案例;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专著、科普读物和其他出版物,主办网站和其他互联网传媒;

(六)开展教育培训和评估评价,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依法开展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八)宣传普及城乡规划科学知识;

(九)其他促进本学科和行业发展的业务工作和符合本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在本学会的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须为规划建设领域的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

个人会员须为规划建设及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相关行业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

2.高等院校毕业,从事规划建设领域工作满五年者;

3.从事规划建设工作多年、有丰富工作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有重大贡献者;

4.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领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经验、有成绩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对学科发展或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中、外籍专家、学者,常务理事会可根据情况授予资深会员其他荣誉称号,其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外使用本学会会员的名义权;

()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利益;

()选举和罢免理事;

()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有关活动,承担本会所委托的任务;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届期内会员如果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学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3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学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有关团体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各级财政拨付省城市规划学会的经费;

(四)主管单位拨付的费用;

(五)挂靠单位的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人数少于三人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联合建立党组织;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但未转接党组织关系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临时党组织;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时,通过接受党建工作指导员的联络指导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本学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是党员的,优先推荐担任党组织书记,上述不是党员的优先从管理层中的党员推荐。

本学会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会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落实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有关要求,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年1月27日山西省城市规划学会第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